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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因与张某甲之间的情感纠纷,为发泄情绪,遂采用泼漆、摆放花圈、向张某甲家人发送裸照等方式报复张某甲及其家人。张某甲姐姐张某乙、父亲张某丙先后七次报警,赵某某明知当事人报警,仍然继续多次实施上述报复行为。案发后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某泼漆造成的损失为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照片、辨认照片等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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