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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4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某某**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11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怀某某**镇**大道**音乐餐吧内因与被害人岑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赵某某拿起桌面上装红酒的器具殴打被害人岑某某,过了十分钟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多名男子再次持酒瓶、木椅等工具对被害人岑某某实施殴打,并造成**音乐餐吧的木椅、洋酒等财产受到损坏。

经怀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岑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人民币4500元给怀某某**镇**音乐餐吧;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人民币1800元给被害人岑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邓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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