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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黄岛区**镇**号,务农。2000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3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原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07年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原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2007年7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原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08年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不得假释。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在**镇**庄村西河道边,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殴打张某某面部等处,致张某某颈部、嘴部受伤。

2017年3月29日晚,在六汪镇宋家庄村杨某某家门口,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殴打杨某某(14岁)面部。

2018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六汪镇宋家庄村杨某某家门口,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殴打刘某某(16岁)头部。

2018年4月份一天晚上,在黄岛区**镇驻地**快餐店内,被告人赵某某与樊某某喝酒期间,赵某某无故殴打樊某某面部,后二人发生厮打。

2018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来到黄岛区**镇**村西头执勤点,无故骂街,执勤点工作人员宋某某劝其离开,被赵某某一拳打在嘴部。经法医鉴定,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将李某某(女)停在**镇**庄村街上的长安之星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和反光镜损坏,李某某(女)修理汽车花费480元。

2017年12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用斧头将**镇宋家庄村的二个公用垃圾桶劈坏。

2018年3月份前后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将**镇**庄村里的一个公用垃圾桶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报案记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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