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9********,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得知王某某(女)与其他男性在田家庵区金地环球港商场逛街,心生不快,遂纠集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雷某某(均已判决)、赵某某等人前往金地环球港商场,在该商场一楼大厅内对与王某某同行的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等人进行拦截并实施殴打,致二人头面部受伤。经鉴定,崔某某、高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同案犯程某某、樊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雷某某的供述、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玲玲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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