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4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1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其位于凤阳县**镇**路的宅基地被政府施工修路拆迁、补偿款项未能达到其的预期、其被**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指使他人殴打为由,多次到凤阳县信访局、滁州市信访局、安徽省信访局进行信访,还携带信访材料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2017年,赵某某五次进京信访,其中2017年4月13日、6月6日、10月18日三次在北京市中南海等重点区域制造非正常信访后被依法训诫。2019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对面的厕所旁边,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并给当地政府施压以解决其信访诉求,采用喝农药的方式实施自杀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训诫书、信访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徐某某、金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到北京市国家机关周围实施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衡孝良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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