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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20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号。2006年4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8月10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0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与女友唐某某发生争执,为了发泄情绪,对被害人马某某停在本区**街道**路**号**门口的一辆白色浙J****J北京现代汽车进行乱砸乱划,致前挡风玻璃破碎,前引擎盖和叶子板等多处划痕。经估价,损失总价值为2397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及收条、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干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奕瑶

2020年12月8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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