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四川省盐亭县,现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2020年6月15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佛冈县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2020年7月5日,因在广东省佛冈县**镇**工地入口参与拦路维权,扰乱单位秩序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为追讨欠薪,采取不当方式维权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二次。2020年7月1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再次为追讨欠薪,爬上佛冈县**镇**建筑工地旁的1号塔吊(离地面高达90多米,“大臂”延伸长度达60多米),并在塔吊“大臂”上悬挂横幅(内容:**还我血汗钱)、挥洒冥币、在塔吊“大臂”上走来走去、用铁具敲击“大臂”等。为处理该事,佛冈县**镇政府、派出所、消防、120救护等多部门出动,相关领导也多次劝告赵某某下塔吊,但被告人赵某某不听劝阻,执意通过违法的方式追讨欠薪。
2020年7月21日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得到佛冈县**镇政府相关承诺之后,才从塔吊下来,逗留时间长达91个小时。被告人赵某某的过激行为严重扰乱**工地正常生产作业,导致**工地一标段停工,二标段正常施工秩序受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李某某、向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追讨欠薪,采取极端方式在楼盘施工现场爬塔吊,在塔吊上逗留长达91个小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作业,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10月21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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