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84199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镇**村,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上班时路过阳光西郡南区9号楼,因心情不好,将楼下路边停放的尹某革的白色宝马轿车、王某某的黑色宝马轿车右侧车身划伤。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两辆轿车受损分别为2000元、2000元,合计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尹某某、王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赔偿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事生非,任意划损他人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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