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号**栋**单元**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巷**号**户。2018年9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9日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热舞十三酒吧喝酒。次日0时许,赵某某准备驾驶其停在酒吧停车场的汽车离开时,发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蓝紫色的本田思域小车(车牌号湘******)挡住了其出行通道,便要求酒吧保安通知车主,因久等不至,赵某某心生不满,遂驾驶车辆撞击林某某的汽车,造成林某某汽车右侧面受损。林某某闻讯赶来,两人就车辆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赵某某又当着林某某的面手持棒球棍将林某某的汽车副驾驶玻璃、副驾驶右后方玻璃以及后挡风玻璃砸坏。经认证,林某某的汽车损失价值为9013元。
2019年1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林某某损失25000元,取得了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棒球棍照片、受损汽车照片;2、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驰
检察官助理:郭程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816944****。
2、本案卷宗材料共壹册,光盘贰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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