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外号“矮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殴打他人、吸毒于2015年6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与他人打架于2019年9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邝某某饮酒后在宜章县**区**路工商银行旁的烧烤摊吃烧烤时,邝某某在可以通行的情况下要谭某某让路,谭某某没有避让,邝某某随即抓住谭某某的衣服推搡,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赵某某见状后也冲过去与邝某某一起殴打谭某某和王某某,致两人全身多处外伤。
2.2018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邝某某以找人为由,在宜章县**区**路**店内与倪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后赵某某与邝某某两人将倪某某打成轻微伤。
3.2015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宜章县**镇**宾馆219房间内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导致李某乙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章县人民医院诊断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邝某某、刘某某、欧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王某某、倪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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