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区**号。2019年11月29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与同村张某等人到曲阳县**镇**会所二楼6013房间唱歌时,赵某之妻袁某涛找到该房间与赵某发生争执,后对女服务员辱骂殴打,被会所经理李某春等人拉开,后被告人赵某和张某在二楼楼道对李某春进行殴打。当被告人赵某及张某等人下楼后欲离开时,被李某春阻拦。同村井某帅等人接电话赶到会所一楼大厅,被告人赵某再次殴打李某春并强行往外走。在该会所门外,被告人赵某和井某帅、张某等人将该会所老板陈某龙及其妻傅某茹、会所工作人陈某超、刘某、傅某茹之兄傅某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陈某龙头部创口长达2cm和左侧第2前肋骨折、右侧第7、8、9肋骨前肋端骨折,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和轻伤二级;陈某超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傅某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傅某茹头皮挫伤和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38cm2,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刘某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六处,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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