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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市,住河北省平某市***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与同村居民孙在孙甲家门前发生口角,赵用随身的刀子扎了孙胸部一刀,后赵携带刀子、斧子外逃,当晚在山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伊

检察官助理:李佳宇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某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刘、魏、杨、赵甲;鉴定人:、古、王、霍、武、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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