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市,住河北省平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村居民孙某某在孙某甲家门前发生口角,赵某用随身的刀子扎了孙某某胸部一刀,后赵某某携带刀子、斧子外逃,当晚在山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伊
检察官助理:李佳宇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某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刘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赵某甲;鉴定人:姚某某、古某某、王某、霍某某、武某某、李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