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1997年1月21日因犯流氓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郯城县建设路一小吃铺门前无故殴打蔺某某,致蔺某某多枚牙齿脱落,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石某某、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丽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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