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社区**组**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
被害人曾某某,男,19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某(另处)等人借故生非,在彭州市天彭镇翠湖东路“酷开KTV”门口,殴打被害人曾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啤酒瓶、拳头对曾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曾某某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曾某某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林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413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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