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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9********,汉族,文盲,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2020年10月15日、16日以家中网线被翻斗车刮断为由在营城子乡南土村村路上两次拦截过往拉沙翻斗车,每次拦截时间在两个小时左右,每次造成20到30台翻斗车拥堵无法正常通行,被告人赵某某以拦截翻斗车威胁靠河村三家(大某某、胖某某、李某某)沙场并向这三家沙场索要5000元钱后才将在南土村村路上拦停的翻斗车放行通过。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1.​ 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1.​ 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1.​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被告人赵某某拦截翻斗车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财物,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111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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