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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金田,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组**号。2019年9月13日,因在绥江县“老城刘烧烤”店内与他人斗殴,被行政拘留5日;2020年3月22日,在漏一手”烤鱼店内殴打余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5日被绥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金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金田和张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等人在绥江县中城镇好吃街“老城刘烧烤”吃夜宵。期间因张某某取笑吴富强拥蜂巢赔钱一事,吴富强与张某某发生斗殴,随后姚某某、赵金田等人参与其中,赵金田在夜宵店内使用啤酒瓶进行摔打。

2020年3月22日11时50分,被告人赵金田和余某某等人在绥江县中城镇龙行大道西段“漏一手”烤鱼店吃夜宵,在吃夜宵过程中余某某说赵金田的妻子,赵金田用放菜的铁架将余某某头部和手打伤。经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赵金田和王某丁、杨某某、罗某某在B3“五十米”烤鱼店吃烤鱼,赵金田与王某丁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赵金田用烧烤店内圆珠笔将王某丁左边太阳穴戳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2.到案经过、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丁、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金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委托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金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金田多次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金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金田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华银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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