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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 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7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办事处**村**组,现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19时20分左右,安宁市公安局连然派出所民警在安宁市**巷**小区门口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与罗某某感情纠纷结束后离开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为泄愤驾驶车牌号为贵B*****的**轿车两次故意通过倒车的方式,对参与纠纷劝导正要驾车离开的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黑色**轿车进行撞击,导致丁某某驾驶车辆左前边引擎盖和大灯、保险杆等处被撞坏。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轿车车辆修复损失价值4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借故生非,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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