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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位于临沂市河东区**镇**村**路西钢结构大棚因卫片被拆除,对其村支部书记赵某乙产生怨恨,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窜至郑旺镇****小区赵某乙一楼院内,持院内盆景任意损毁阳台钢化玻璃。经鉴定,涉案钢化玻璃价格认定5335元,八盆盆景价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闫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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