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白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蔡官镇***村四组002号附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贵州省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牛公司”)位于安顺市西某某蔡官镇鼠场村牛角寨组,主要向经销商出售废料、倒渣等产品,六盘水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志诚公司”)是其中一家废料经销商。2018年起,被告人赵某某开始参与从金某公司到志诚公司的废料运输,其以各种理由多次采取道路堵塞、拦截车辆等方式致使金某公司无法正产运转,严重影响金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志诚公司在金某公司购买三万吨废料,赵某某与杨某某找到志诚公司负责人王某要求由鼠场村本村车队运输该批废料且价格为每吨31元,因价格相较之前提高每吨1元,故王某未同意,但之后王跃安排到金牛公司运输废料的车辆经常被赵某某等人堵拦,王某便同意将将该批废料的运输交给赵某某,每次运输后由赵某某、杨某某将所有驾驶员的磅单统一后找王某结账。2019年1月下旬,因货物运输量增加,需要增加外来车辆参与运输,赵某某便强行从外来车辆的运输费用中每一吨抽取1元,持续约十余日。
2.2018年11月28日早上9时许,所有的运输车辆在金牛公司厂矿上排队装货,赵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贵A68076的货车到厂矿上插队要求优先装货,在遭到金牛公司矿长张兴强的拒绝后,赵某某将其货车停放在装料场,同时怂恿余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人将货车堵住金某公司倒渣场,造成厂矿无法装货运输,直到同日16时许赵某某等人才回到厂矿将货车移开,同日18时许厂矿的秩序才得以恢复。
3.2019年3月,金某公司因需要开采新矿址向鼠场村租用集体财产杨梅冲林场及部分个人林场,其中一部分林场属于赵某某家,金某公司与赵某某达成以双倍金额租用该块地。但金牛公司在平整场地时遭到赵开彪的阻拦,赵某某要求从金牛公司出售的每吨废料中提成1元,但金牛公司拒绝,故赵某某至今都不允许金牛公司开采这块地,严重影响金某公司的生产经营。
4.2019年4月3日早上,赵某某到金牛公司厂矿必经的路段杨梅冲处,以车辆装货过重压坏其修缮的水管为由,拦截从厂矿出来的货车,造成道路堵塞。同日12时4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告诫赵某某,民警离开后赵某某继续拦截车辆不允许通过,持续十多分钟后赵某某才自行离开。
5.2019年4月11日9时许,赵某某驾驶其货车到金牛公司厂矿插队装货,金牛公司的出纳曾黎劝阻赵某某遵守秩序排队装货,赵某某心生不满便将其货车停放在厂矿上堵塞道路,造成厂矿其余车辆无法装货。同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将赵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并决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5月29日14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安顺市西某某蔡官镇将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金某公司经济损失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张某某、李某等1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然藐视法纪,多次以堵塞道路、拦截车辆的方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同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