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专科毕业,系柘城县**中心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居委会,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在柘城县梁庄乡浦东路家和兴饭店,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随意对被害人韩某某、邵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韩某某、邵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和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韩某某、邵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国志、位志伟等人证言;4、相关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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