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到兰陵县卞庄街道坝口村周某某经营的浴池洗澡时,同该街道南王庄村村民于某甲、于某乙、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持拖把杆等物击打王某某,后又驾车将骑电动车的于某甲、于某乙划倒,并将于某甲、于某乙打伤。经鉴定,于某甲、于某乙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于2016年5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