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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赵某某,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庄**号。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二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0日晚,姜某某(已判决)在谢庄乡**饭店宴请张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王某某、田某某(均已起诉)和靳某某、叶某某、樊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庆祝生日,席间众人多有饮酒;饭后,因重复结账问题,姜某某等人与**饭店前台人员殷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争吵中姜某某一方人员将收银电脑推掉地上损坏;殷某某遂电话联系赵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赶回**饭店解决此事,赵某甲等人赶回后与姜某某等人引发冲突,进而发生厮打;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和尹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均已判决)、尹某某、殷某甲(均已起诉)、等人闻讯陆续赶到事发现场,与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及赶来为姜某某助阵的张某某(已起诉)等人再次进行打斗,其中:姜某某手持千斤顶,尹某某手持铁叉,赵某某、赵某甲等人手持钢管、砍刀、木棍等凶器参与斗殴,张某某驾驶白色宝马轿车冲撞打架人群,将尹某某、殷某甲等人撞倒后逃离现场。双方的斗殴致使:尹某某头部受伤、王某某头部受伤和左手第二掌骨骨折、殷某甲头部和腹部受伤、赵某甲左耳附近被割伤、姜某某身体右侧第2、3腰椎横突骨折、李某某头部受伤;姜某某、张某某所驾的宝马车辆均不同程度被**饭店一方人员砸损。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殷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赵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查、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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