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8〕466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和余某某在商丘市**区****对面清真饭店“***”****馆吃饭喝酒,酒后赵某某向店员索要猪头肉无果,余某某将店内人员杨某甲、周某某打伤。出警民警达到现场后将赵某某、余某某带离现场时,赵某某、余某某拒不配合,辱骂出警民警并暴力反抗直至增援警力到达后才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杨某甲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周某某右顶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杨甲、余某某、杨某乙、杨乙、柴某某、何某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圣威
秦 鹏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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