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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3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朱店村冯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15时许,张阁镇政府双违办工作人员李*、乔*等人在张阁镇冯庄对该村的违章建筑进行拍照时,张阁镇冯庄村村民赵**无故使用拐杖及铁锹对双违办的工作人员及执法车辆进行敲砸,致李*、乔*受伤,经鉴定李*、乔*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执法车辆的车窗玻璃损坏,经鉴定长城牌卡车玻璃及部件价值4560元。

2.2019年8月15日上午8时许,赵**在朱店村将正在村广场打扫卫生的孙**拦下,无故对孙**进行辱骂并将孙**的电动车砸坏。

3.2018年1月2日至3日,赵**连续到张阁镇中原银行无理取闹,对银行内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任意损坏银行内的财物。

    被告人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赵**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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