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月7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

2020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本市天河区东康街与东圃一横路交界处,以被害人王某某拒绝驾驶人力三轮车搭载其为由借故生非,持银色水果刀(经鉴定,属管制刀具)袭击、辱骂被害人王某某。

(二)关于妨害公务的事实

2020年11月8日17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车陂派出所接群众报称被告人赵某某在上址持刀寻衅滋事后,指派一级警长张某某带领车陂派出所特勤刘某某等人到场处警,并对被告人赵某某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车陂派出所特勤刘某某夺取其手持刀具时持刀抗拒抓捕,致使刘某某左手中指末节掌外侧挫裂创、左手环节末节掌侧挫伤、右手掌第五掌骨掌侧擦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工作证复印件、病历材料等书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归案经过;9.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还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赵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甄 迪 庚

                             检察官助理 王嘉滨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本案扣押被告人赵某某的作案工具尖刀1把,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5张,随案移送

5.穗埔检刑量建〔2021〕6号《量刑建议书》3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表》1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