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后坪镇******号。因吸食毒品,2011年11月2日,被张家界市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 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3年11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2017年7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吸毒人员田某某两人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富蓝特新闻酒店,由赵某某出200元钱用田某某的身份证开了605房,两人进房间一起吸食毒品后田某某离开。晚上10时许,吸毒人员田某、周某某、伍某三人先后来到605房,赵某某又拿出300元钱的冰毒四人一起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张家界富兰特新闻酒店发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伍某(**)、田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处所: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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