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46********,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巷内民房(户籍地无为市**镇**街**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古某某、陈某某卖淫,每次卖淫赵某某获利人民币1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19年11月7日,赵某某、古某某、陈某某及两名嫖娼人员在其住所被城南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陈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香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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