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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镇**街**段**号。因容留卖淫,于2014年12月18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处以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合江县**镇**街**段**号自己的住房内,容留穆某某、袁某某卖淫被合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敏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在家,电话1819002****;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散页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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