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7月17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租用曾姓老板位于**镇**街的两层楼房用于容留妇女卖淫,非法获利。被告人和卖淫女约定,将卖淫收入一部分交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为卖淫女提供吃住。2020年7月16日晚,违法人员翟某某进入该卖淫场所,通过微信转账150元人民币给卖淫女华某某,完成了性交易。另一违法人员刘某某进入该场所,和卖淫女彭某某谈好嫖娼价格后正在进行性行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四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查获说明、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翟某某、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卖淫妇女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1357517****)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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