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其妻子孟某某(已起诉)在位于平舆县城解放街东段“**理发店”内和位于平舆县**城北**米自己家中长期容留卖淫女唐某某、陈某某、马某甲、罗某某等人多次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并从中收取卖淫女每次20元或30元不等的提成。2019年7月15日夜晚,卖淫女唐某某、陈某某、马某甲、罗某某正在“**理发店”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药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平舆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某与孟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表以及微信聊天情况说明、手机微信截图、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赵某某病历材料及保证书、赵某某前科查询证明、孟某某户籍证明、**镇**村支部委员会证明、到案证明、孟某某手机内北店卖淫场所照片二张、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关于孟某某容留卖淫女卖淫次数的情况说明、唐某某、陈某某、马某乙、罗某某与孟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表、卖淫女手机内嫖客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理发店内部布局照片、现场抓获照片、现场照片、北店的房间监控截图、孟某某扣押物品照片、孟某某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调查评估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记具结书;
3.证人唐某某、陈某某、马某甲、罗某某、张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余某某、仙某某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法纪,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容留她人长期在其经营的理发店内以及自己的住处实施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平舆**楼**寨村,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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