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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新蔡县**乡**村**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原在本市东坑镇从事拉客生意,于2019年7月中旬,赵某某认识卖淫女张某某,两人约定由赵某某搭载张某某到东坑镇、常平镇不同住宿或酒店卖淫,每天给予赵某某200元至400元不等的好处费。后为方便联系及发送定位,张某某将其老板“快乐一生”(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的微信推荐给赵某某,当“快乐一生”接到有嫖客需要嫖娼时,便通过微信联系赵某某送卖淫女张某某、江某某到嫖客指定的酒店或出租屋进行性交易。至案发时,赵某某共获利约1万元。

2019年8月16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快乐一生”的指示后,搭载张某某、江某某到**镇**中路**公寓卖淫,随后,江某某、张某某分别去到该公寓8416房、8417房,两人通过微信分别收取谭某某、曾某某460元、420元嫖资,双方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该公寓门前路段将赵某某抓获,并当场起获作案OPPO牌手机一部、粤S32****号牌宝骏牌小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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