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6********,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省永福县**乡**村**庙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赵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房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赵某某、黄某某在**房内同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6月6日22时许,赵某某容留张某(另案处理)在雨花区**宾馆**房内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6月7日2时许,赵某某、黄某某在***房内同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6月9日22时许至6月10日1时许,赵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房同场吸食毒品。
2019年6月12日3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房将陈某、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_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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