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现住址:灌云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4月8日,因赌博被灌云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2017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4日,又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社区戒毒叁年;2020年8月13日,又因赌博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三次容留沈某某、陈某某在其位于灌云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由被告人赵某某出资通过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赵某某容留沈某某、陈某某在其位于灌云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201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由被告人赵某某出资,通过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赵某某容留沈某某在其位于灌云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容留沈某某在其位于灌云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室房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其租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51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