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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街道**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昌乐县城某宾馆7楼707室赵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赵某某容留李某甲、秦某某、李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3日昌乐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后其到开发区派出所,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秦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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