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专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多次容留朱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昌某某、杨某乙等人在其位于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家中、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及弥勒市**镇**小学对面的某某公寓出租房内吸食毒品。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共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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