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四川省阆中市人,初中文化,阆中市**房产信息部经营者,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现住阆中市**街**小区**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0日晚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宋某某、白某某驾驶福田商务车从本市柏桠场行驶至双柏路田公段道路,在其车上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与宋某某、白某某一起吸食了约0.3克毒品冰毒。
2、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宋某某驾驶福田商务车在本市石龙镇飞机场处,在其车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与宋某某一起吸食了约0.1克冰毒毒品。
3、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宋某某驾驶福田商务车在本市七里恒大售楼部附近,在其车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与宋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了约0.3克冰毒毒品。
4、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宋某某驾驶福田商务车在本市七里恒大售楼部附近,在其车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与宋某某一起吸食了约0.2克的冰毒毒品。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阆中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当晚协助阆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四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斌
检察官助理:冯玲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手机:1739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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