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现住**街**小区**号楼**单元**室。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6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20年4月、2020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三次容留曹某某在其租住的新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吸食冰毒。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于某某在其租住的新港小区**号楼**单元**室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监视居住于鲅鱼圈区新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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