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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组**号,住衡山县**镇**道**号**楼**室,因犯盗窃罪,1990年8月4日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6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衡山县衡山大道***号*楼的家中先后分别容留杨某某、陈某某、易某某、唐某某、聂某某等人8次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与杨某某在其家前正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与杨某某在其家前正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与陈某某、易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与陈某某、聂某某在其家后正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与唐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与杨某某、聂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另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至9月间还先后与杨某某在自家吸毒两次。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凌晨在家中吸毒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某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截图、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3.证人聂某某、易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未刑事立案前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江涛

检察官助理:陈立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73****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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