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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8号,现住南康区**街办**社区**楼**栋**房,务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现住南康区**街办**街**号**室,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左右一天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办迎宾中大道康泊酒店412房容留黄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办迎宾中大道康泊酒店412房容留黄某某、陈某某、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一天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康区**街办**社区**楼**栋**房容留曾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0月一天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康区**街办**社区**楼**栋**房容留黄某某、曾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10月初一天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办迎宾中大道英壕酒店(现桔子酒店)403房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

6、2019年10月中旬一天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办迎宾中大道英壕酒店(现桔子酒店)603房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

7、2019年10月24日左右一天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康区**街办**路**号**楼**房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8、2019年11月20日左右一天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康区**街办**路**号**楼**房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9、2019年11月一天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康区**街办**路**号**楼**房容留曾某某吸食冰毒。

10、2019年11月一天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康区**街办**路**号**楼**房容留明某平、邓某某吸食冰毒。

11、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明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办迎宾中大道****国际酒店1011房容留明某军、明某平、薛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12、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明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办迎宾中大道****国际酒店1011房及容留黄某某、明某军、明某平吸食冰毒。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旅馆住宿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陈某某、曾某某、明某平、明某军、赵某飞、王某某、袁某某、肖某某、廖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某、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和第六十八条规定之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明某某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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