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6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2017年8月赵某某因吸毒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5月赵某某因吸毒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20年5月赵某某因吸毒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左右的一天的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邀约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到其租住的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住所供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 宴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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