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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米脂县**镇**村**组**号。2014年3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米脂县**镇**村**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4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8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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