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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居委会**组,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小区**栋**房。2020年4月17日因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三次容留杨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英德市**路**小区**栋**房家中房间内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4月15日晚,英德市公安局民警在英德市**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及吸毒人员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的普通350ml怡宝矿泉水瓶塑料冰壶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科威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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