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赵某某,绰号张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所租住的无为市无城镇东门外大街百轩楼土菜馆(原二嫂土菜馆)巷内的房屋里,多次容留、介绍胡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六名卖淫小姐卖淫,被告人赵某某从获利额中提成三分之一,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八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张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吴某乙、夏某某、唐某某、戴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夏某某、马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租住房容留、介绍王某某等六名卖淫女卖淫,非法获利约八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艳燕
检察官助理:沈 洁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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