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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安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111982********,汉族,小学文化,**商场售货员,户籍在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8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静安区沪太路晋城路因未走人行横道线乱穿马路,被害民警李某某和辅警袁某某查获。在处罚过程中,赵某某拍打、推搡、抓挠李某某致其面部受伤和警服损坏。经鉴定,李某某右眼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获被害民警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民警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在本市静安区沪太路晋城路路口东南角进行交通纠违时,查获被告人赵某某未走人行横道线乱穿马路。在处罚过程中,李某某遭赵某某以拍打、推搡、抓挠等方式致伤,并在实施控制时遭其抓扯警服致警服损坏,后赵某某被当场抓获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被害民警受伤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治处出具的《在职证明》,证实被害民警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民警的伤势情况。

5.被害民警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已获谅解的事实。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照片,证实其对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致民警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和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摘录的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旻

                                  检察官助理:徐暘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方式1594552****。

2.卷宗二册(含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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