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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月14日被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小区因用脚踹小区门禁栏杆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后,赵某某民警带至龙江县公安局**派出所。在派出所期间,赵某某拒不配合并阻碍民警的正常工作,尝试冲出办案区外,被民警阻止后,赵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撕扯、拉拽民警刘某甲(男、24岁)、辅警田某某(男、34岁)的警服和袖子,在此过程中赵某某踢踹民警田某某腿部两脚。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在龙江县公安局**派出所被抓获。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

2.证人刘某甲、田某某、刘某乙、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云峰

                              检察官助理:董维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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