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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1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香港籍,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V******,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道**号**楼**室,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街**栋**室。因妨害公务罪嫌疑,于2018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口岸联检楼**通道出境时,正在值班的海关关员被害人刘某对其进行例行检查时遭到赵某某的辱骂,后赵成来先用手拍打刘某的头部随即又用拳头殴打刘某的脸部。刘某的同事曾某某见状便把被告人赵某某带至备勤室等候处理,期间,赵某某拿出手机进行录像,在遭到曾某某的制止后继续和曾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赵某某揽住曾某某的身体并将其推倒在地上。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某伤情未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出警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皇岗海关出具的证明及要求严肃处理赵某某的函,照片说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伶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伤情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一名执法人员轻微伤的后果,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况,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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