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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镇**村**组,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楼**。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本市南开区三马路欢乐迪KTV内闹事,并将该店内员工梁某某打伤。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辅警付某某接110报警后,至现场处置。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用拳头击打付某某左侧脸颊。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赵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在办案区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用脚踢踹民警,并辱骂民警。经鉴定,梁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民警付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付某某面部受伤照片等物证;

2.​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翀

检察官助理:王晓岗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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