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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3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与其喝酒的朋友石某某、田某某送其回其位于**小区的家,在小区大门口处,赵某某、石某某、田某某以小区保安不认识赵某某为由,辱骂小区保安,赵某某还扇了小区保安张某某一耳光。赵某某等人离开后,张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德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工农派出所出警处置。工农派出所民警朱某某与三名辅警遂按照出警指令要求前往现场处置。民警朱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在报案人张某某等人带领下前往已回家的赵某某家中找赵某某等人开展调查等相关工作。到达现场后,石某某继续对报案人进行辱骂,民警朱某某等人在处置时,赵某某突然起身殴打了民警朱某某一拳,朱某某等人立即对被告人进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被告人多次威胁出警民警朱某某,扬言要弄民警朱某某全家。

2020年4月26日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8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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