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汤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后,因怀疑王某甲开在兰溪市**镇**店内的麻将机诈赌便一起到**店,因店门关着便进行踢门,随后店内的人将门打开后被告人赵某某及汤某某等人进入店内并由汤某某报警称麻将机诈赌。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将店内的台球杆砸断,随后现场人员王某乙报警。兰溪市公安局马涧派出所民警陈某甲、辅警沈某某接到上述报警后前往处警。处警过程中,因被告人赵某某及汤某某等人醉酒,处警困难,陈某甲便联系马涧派出所教导员陈某乙请求增援,期间王某甲与汤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之后民警陈某丙、辅警严某某到达现场增援。随后,民警陈某甲依法传唤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到马涧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赵某某不予配合,并采用拳头击打民警陈某甲面部的方式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使陈某甲鼻部受伤流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放弃伤势鉴定报告、归案经过、警官证及辅警证图片、警情详情及卷宗、处警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严某某、沈某某、倪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东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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