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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73********,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组,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楼**单元501户,个体。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楼**单元***户家中宴请亲戚朋友吃饭喝酒时,发出噪音引起楼下居民电话投诉至*****热线。当晚22时30分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民警丁某某带领辅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调查,到场敲门询问情况。被告人赵某某开门后对民警敲门表示不满,并在楼道里大声喧哗、辱骂民警。民警丁某某遂出示证件对赵某某口头传唤,赵某某拒绝传唤,并在传唤过程中用脚踢踹处警人员。期间,赵某某的丈夫齐某某(另行处理)上前阻拦,并辱骂处警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报警记录、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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